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27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、15 條條文第 8 條
教育人員之工作、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,應以法律定之,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。
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
何體罰,造成身心之侵害。
國民教育階段內,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;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,依法律選擇受
教育之方式、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。
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,配合社區發展需要,提供良好學習環境。
第 15 條
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、受教育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
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,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
公平救濟之管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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